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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竹市推行文化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發布日期:108-04-22
發布單位:文化局   類別:文化志工

〈新竹市推行文化志願服務實施計畫〉                                                                                               108.03.29訂定

壹、目的:
  為有效結合社會人力資源,協助本市公私立文化單位,各項藝文活動推展及行政業務運作,培養愛好文化藝術且具服務熱誠之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以利文化產業推展,提升文化服務績效,優化文化服務品質。
 貳、依據:志願服務法。
 參、實施對象:本市各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
 肆、計畫內容:
  一、志願服務計畫訂定及核備:
(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所屬單位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並將計畫函報文化局備查。
(二)經政府立案之團體得依據實際需要,訂定志願服務計畫,並將計畫函報文化局備案。
(三)運用單位應配合文化局填報各式志願服務成果資料。
  二、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由運用單位自行辦理召募。
  三、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
(一)須完成相關單位認證之基礎訓練及文化類特殊訓練各6小時。
(二)實習: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之志工,由運用單位分派實習服務,實習時數為36小時。
  四、志願服務人員輔導及管理:
(一)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辦理及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二)運用單位對於志工管理、輔導及運用方式依據《志願服務法》辦理。
(三)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四)運用單位應依據衛生福利部「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定」,為服務年資滿三年且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之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持榮譽卡得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五)志工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依據衛生福利部「志工服務績效認證及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發給作業規定」辦理。
  五、志願服務人員之福利及義務:
(一)福利:
  1.運用單位於實習期間應予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且受有服務紀錄冊,且持續服勤者,應享有志工意外事故保險。
  2.運用單位得依實際志工服務需要,酌發誤餐費。
  3.運用單位得斟酌該單位現有之福利措施給予優惠。
(二)義務:
  1.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及運用單位訂定之各項規章。
  2.參與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3.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4.妥善保管及使用志願服務證、服務紀錄冊及榮譽卡。
  5.妥善使用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各項資源。
  六、考核及獎勵:
(一)運用單位如支援新竹市政府或新竹市文化局辦理之大型節慶文化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文化局得為運用單位所屬領有紀錄冊之志工,辦理年度團體傷害保險。
(二)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並予以獎勵,文化局得就前述之服務績效優良者,推薦參加衛生福利部、文化部、新竹市政府等單位之績優志工選拔活動。
(三)服務於新竹市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志工,文化局得就其特殊貢獻或績優事實,頒發獎狀表揚之。
 伍、本計畫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人次:334 人    更新日期:1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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