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點:新竹市東門段二小段68-1(東門街105號前碉堡)
二、時間:108/5/3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四、現勘結論為:
新竹市東門段二小段68-1(東門街105號前碉堡):
1. 此防空洞應為碉堡,RC構造,為一半地面下構造物,設有三處(以上)之射擊口,結構已明顯受損,外觀多有破損,工法粗糙但見證時代需求。
2. 本案宜列冊追蹤,俟相關資訊到位後,再行評定其文資價值。
二、時間:108/5/3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7條。
四、現勘結論為:
新竹市東門段二小段68-1(東門街105號前碉堡):
1. 此防空洞應為碉堡,RC構造,為一半地面下構造物,設有三處(以上)之射擊口,結構已明顯受損,外觀多有破損,工法粗糙但見證時代需求。
2. 本案宜列冊追蹤,俟相關資訊到位後,再行評定其文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