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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水道取水口為市定古蹟,為維護公共安全民眾請勿燃放煙火。
發布日期:110-02-20
發布單位:文化局   類別:新竹市水道取水口展示館

新竹水道取水口為市定古蹟,依據文資法第103條規定,燃放煙火導致古蹟毀損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為維護公共安全,民眾請勿燃放煙火。
 
 

瀏覽人次:305 人    更新日期:11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