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文化局玻璃工藝博物館展覽場地申請審查計畫
壹、說明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玻璃工藝創作、培育優秀玻璃工藝人才,並有效利用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展覽空間,特訂定本計畫。
貳、申請資格
- 從事玻璃藝術創作相關之個人或團體(如以團體申請,請推派一名代表進行申請),不限國籍。
- 近三年內未曾於本局玻璃工藝博物館展出之個人或團體。
參、展覽地點
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一樓第一特展室或第二特展室,展場平面圖如後附。
肆、展覽時間
- 本局每三年召開一次審查會,受理當年度、次年及後年之展覽申請。必要時本局得加開臨時會議。
- 每年度受理一檔期申請(112年檔期暫訂為112/12/1至113/3/10)。
- 每檔展期以三個月為原則(每檔依審查結果通知,展期視本局展覽安排並與展出者協調定之)。
- 展場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逢週一、除夕、選舉日期間休館。
伍、申請方式
- 申請者須備妥申請展覽應檢附資料(含紙本文件及電子檔案),親送或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新竹市東大路一段2號,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收(信封註明新竹市玻璃工藝博物館展覽申請)。
- 申請資料繳交時間:自112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6日止。(受理112年至114年檔期申請)
- 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提送一件申請案為限。
陸、申請展覽應檢附資料
- 填具展覽計畫書:含申請人基本資料、展覽資料表、展覽作品清冊、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切結書…等(詳如附件)。
- 展出作品資料:作品之照片六張,聯展每人至少須提出作品照片二張,不得有一人照片超過半數。
- 上述相關資料及展出作品照片電子檔案乙份(得以使用USB或光碟存放檔案)。
柒、審查方式
由本局遴聘3至5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進行審查,其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函知申請者,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捌、注意事項
- 展覽經排定日程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除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戰爭、嚴重傳染病疫、展出者死亡、重病等重要因素),如未先行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不受理該展出者(含個人或團體)之申請。
- 本局提供展覽空間予審查通過者,並提供相關行銷宣傳活動,活動內容依本局規劃之內容執行。
- 除本局所提供相關行銷宣傳活動,申請者不得藉故另要求增加其他事項與費用,展覽相關之運送保險費、展品包裝、展品設置、展品運輸、展出作品相關材料與製作費用等事宜,均應自行負責辦理。
- 申請者須配合本局出席相關活動(如開幕典禮、記者會、志工培訓…等),如有特殊須求,須先行與本局進行討論。
- 申請者送件,即同意本局於本案須求範圍內無償使用申請表內相關圖文資料,展出作品如有侵權行為,由申請者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本局對展出作品於展出期間內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材質脆弱、徐冷不良、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遭受損害者,不負賠償之責。
- 應依本局規定使用場地,如毀損本局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或恢復原狀。
- 展覽場地如遇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或臨時無法使用時,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及地點。
- 凡個展或聯展於本局展覽未滿三年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成員在三人以內之聯展視同個展。
- 凡送件申請者,於同意書(附件)上簽名蓋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計畫各項規定,並同意審查小組所核定之結果,不得異議。
- 本申請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公佈於新竹市文化局網站或得以隨時補充之,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