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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展演申請

新竹市文化局畫廊展覽申請(114年度檔期申請,已截止收件。)
發布日期: 
112-01-07
副標題 : 
請親送或將申請表件郵寄至地址300005新竹市中央路109號 視覺藝術科方靜毅小姐收(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詳細內容: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發布實施
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藝文水準,鼓勵藝術創作及培育具有潛力之創作者發表其成果,並有效利用本局所屬展覽空間,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展覽場地除本局推動業務或配合其他社教文化機關所辦理各種展覽外,並開放藝術工作者申請。
三、申請展覽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填具展覽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一)乙份。
(二)繳交代表展出作品資料。
1.個展或聯展:作品之照片六張,聯展每人至少需提出作品照片二張,不得有一人照片超過半數。
2.美術團體:畫冊及參展者名冊各壹份。
3.各級學校美術相關科系畢業美展,請具函提出申請,經本局核准後,排入檔期,申請學校過多時,以本市學校優先。
四、申請時間:每年二月底前受理翌年度檔期申請(含各級學校美術科系畢業展)。
五、本局每年四月份召開展覽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邀請專家學者擔任。
審查結果將函覆申請者,通過審查者排入翌年展覽檔期,未通過審查者,寄還原送審查資料。
六、申請展覽經排定展出日期,未能展出者,應於展出前四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未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
七、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免審查:
(一)曾任全國美術展、全國美展、 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桃園市桃源美展之評審委員/評議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申請展出項目曾獲上述美展等其中一項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或榮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申請展出項目於「新竹美展」三度獲得「竹塹獎」之藝術家(備有證明文件者)。
八、凡個展或聯展(不含美術團體)於本局展覽未滿三年者不得再提出申請;成員在五人以內之聯展視同個展。本市立案美術團體且有活動實績者得每一年度提出申請。
九、展出時間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展出作品,凡經檢舉抄襲他人作品屬實,則應即停止展出。
(二)展場開放時間為每週二至週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逢週一與民俗節日、選舉日期間全日休館。
(三)為響應環保與衛生清潔,展出會場禁止擺設花圈、花籃,本局人員得視情況逕行處理。
(四)展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並於展出前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展品應於展覽結束次日中午十二時以前,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拆卸完畢,並將會場恢復原狀。
(五)展品之佈置、看管、保險、拆卸及作品安全一律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六)展出者應提供展品之內容說明簡介或文宣品。
(七)展出者如欲舉辦茶會、剪綵或記者會,請自行安排,並於展出前二週知會本局展覽業務承辦人。
(八)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它方式之商業行為。
(九)使用期間如毀損本局公物或設備,展出者應負責賠償或回復原狀,如未能遵守者本局將拒絕爾後場地申請,並函知各縣市文化機構。本市立案美術團體且有活動實績者得每一年度提出申請。
十、  請柬、海報及宣傳資料,由展出者擬定,經本局核校通過後製作,其費用由展出者自行負責,請柬格式請參考本局格式範本。
十一、本局為推廣活動及文宣需要,於展覽期間對展出作品有拍照、複製、影像使用之權利。
十二、展覽場地如遇本局暨上級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或臨時無法使用時,得由本局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三、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
聯絡人 : 
方靜毅小姐
聯絡電話: 
03-5319756轉244
相關附件:
 新竹市文化局展覽場地申請表-113.3.1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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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7477 人    更新日期:1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