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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傑出演藝團隊

新竹市傑出演藝團隊實施計畫(含補助對象及內容)(112.12.6修訂)
發布日期:113-02-01
發布單位:文化局   類別:歷年傑出團隊

新竹市扶植傑出演藝團隊實施計畫
102.01.06訂定
102.12.18修正
104.03.05修正
105.03.02修正
106.01.09修正
108.12.25修正
109.12.24修正
110.12.21修正
111.12.22修正 
112.12.06修正
                                            
一、依據:
依「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及「新竹市文化局文化藝術活動申請暨補助作業規範」辦理。
   
二、目的: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植本市傑出演藝團隊,使具特色並達專業創作水準,且穩定行政及營運能力,俾利團隊長期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三、補助對象:
本計畫所稱之演藝團隊,係指於本市立案,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且具下列各款條件者,為可獎勵補助對象:
(一)演出經驗績優、具地方特色而足以向其他縣市推展者。
(二)富有藝術創造潛力,每年至少有2場以上公開演出作品(含1場售票演出);另得視實際情況開設培訓課程
      或其他活動,惟需事先報本局同意,方得為之。
(三)財務收支與行政作業制度健全者。
   
四、經費來源:
本局「文教活動-演藝管理-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五、經費總額:
(一)於年度預算內辦理。
(二)本案若未獲中央補助或因政策變動致經費遭刪減,本局將據以終止、調整或刪減計畫執行。
  
六、補助範疇暨限制對象:
(一)補助範疇:
1.人事費:為提升藝術專業創作或精進行政營運等方面人才或專職人員之相關費用,每月以2萬元為上限。
2.場地費:租用固定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每月以2萬元為上限。
3.業務費:為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發生的費用,例如:郵電費、印刷費(請分列細目)、行銷宣傳費、設備租借 
                  費(請分列各相關設備,如佈景、服裝、道具、音樂、燈光、音響…等)、攝錄影費、版權費、誤
                  餐費……等。
4.維護費:器材或設備之修繕或養護費用,例如:樂器維護費、道具維護費……等。
5.旅運費:因本計畫公出之車資及旅費或公物搬運費,例如:機票費、證照費、車資、運費(含海、空、陸
                  運)、餐費、住宿費……等。
6. 設備費:因本計畫所購置之資本性財產,金額限新臺幣1萬元以下。
(二)限制對象: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提案申請:
1.立案未滿1年之演藝團隊。
2.同一營運補助計畫內容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
   心補助者。
3.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機關者。
4.曾接受獎勵與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5.最近2年內,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6.獲補助團隊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團隊
   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計畫執行時程:
(一)公告本市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受理收件期間至當年度1月31日止,受補助團隊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日
      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止(含結案)。
(二)申請參加徵選之團隊,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資料向本局表演藝術科提出申請,申請書需以A4紙張裝訂及
      電腦繕打(直式橫書標楷體14號字),封面加蓋申請單位章及負責人章,並依本局所規定格式、內容填
      寫,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申請書內容如下:
       1.申請總表乙式7份。
       2. 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7份。
       3. 年度營運計畫書7份。
       4.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證影本(黏貼於附表)。
       5.團隊近3年演出代表性作品或自行剪輯之綜合性演出影音資料1份。
       6.申請租金者:
          (1)目前已租用中,請附租賃契約或收據影本及場地照片。
          (2)預定租用者,請附場地平面圖並標示坪數。
       7.申請行政人員薪資者:請附行政人員履歷表及預算表。
       8.申請專職團員培訓者:請附專職團員名冊及培訓預算項目表。
       9.申請創新作品研發者:請附創新作品簡述及預算表。
      10.申請作品推廣或發表者:請附作品簡述及預算表。
      申請文件於收件截止日前,以郵寄(依郵戳期限為憑)或親自達送本局演藝廳3樓表演藝術科辦公室(新竹
      市北區東大路二段17號),外信封請註明”徵選傑出演藝團隊補助”,逾期恕不受理。
   
八、審查作業:
審查作業分為初審、決審二階段,通過初審的團隊直接辦理決審。
(一)初審:由業務單位進行書面審查資料是否備齊,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7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
      視同資格不符。
(二)決審:由本局遴選學家專家5至7人組成,團隊須至現場進行簡報,審查依以下標準進行整體評估:
      1.團隊條件與能力:組織架構、經營發展理念、執行計畫與實踐創新潛力、組織健全性、團隊執行力及歷
      年績效。(35%)
      2.計畫內容:團隊自我提升計畫,含:改善及提升行政營運等具體措施、演出創作之主題及特色、票房規
      畫與推展、與不同領域團隊跨界合作方案、計畫內容、執行期程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45%)
      3.現場簡報答詢,輔以過去演出片段影音資料播放。(20%)
(三)獎補助額度核定:審查委員會就各申請團隊所提資料進行審查,決定當年度扶植團隊及核定補助金額。
(四)審查結果公告:
     1.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15日內書面通知各申請團隊,並透過本局網頁公告。
     2.通過審查者,請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依本局所規定格式、內容填寫「團隊基本資料調查表」,並於補
        助合約書上用印後擲回本局,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
   
九、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宣導品、紅布條、禮品及禮金等不得列入補助範圍,餐費每人每餐以100元為限,各項補助項目均以本局
      各項標準核支。
(二)補助案核准後,應依核定計畫於年度內執行完畢、如未執行完畢者,應停止支用,並繳回補助款;但經核
      准繼續執行者不在此限。
(三)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形,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
      後方得辦理。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項目如涉及預算法第62條之1所規範之「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政
      策及業務宣導相關業務時,應明確標示「廣告」二字,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
      性行銷方式進行。受補助對象應填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通知補助單位,各單位應就其
      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報送表件供本局彙總並公布。
(六)相關文宣品應將文化部列名指導單位、申請團隊得列名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本局得列名主辦單位或協辦
      單位。
   
十、經費請撥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原則採1次撥款,依補助金額檢附原始憑證回核。
(二)各獎勵團隊應依核定項目執行,並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備妥領據、原始憑證、實際支用情形明細表各乙份
      並繳交成果報告書2份(含成果展演影片、照片、相關資料等及其電子檔)送本局辦理核銷、結案,逾限結報
      者,列入下年度審核參考依據。
(三)領據、實際支用明細表、成果報告書等資料,依本局所規定格式、內容填寫,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
      載。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所檢附結報之各項支用單據,於審核後得退還受補助對象。同一案件由2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如涉及個人勞務所得者,應自行依「所得稅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等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所得歸戶,並於年度申報所得稅及個人補充保險費時一併申報扣繳。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機關並得撤銷補助款。
(七)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受補助單位應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減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一、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必要時得進行查核並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入選團隊需依所送計畫內
      容及審查委員意見確實執行,並於11月10日前完成執行。
(二)本局得就補助案的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聘請原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評鑑結果納入次年
      度傑出團隊徵選計畫審查之參考依據。
(三)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依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建立完整檔案備查。
(四)同一案件向2個以上機關或單位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獎補助款考核,以書面考核為主,實地考核為輔。當年度獲選取之受考團體應備妥團體立案證書、計畫書
      (含經費概算表及節目流程表)及成果報告書,按演出場次排序整理,俾利考核作業之進行。相關考核規
      定,悉依「新竹市文化局獎補助民間團體考核實施計畫」辦理。
(六)補助款使用情形,本局及有關單位得派員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七)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經本局審核結果應予收回時,受補助者得於文到15日內
      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局。
(八)審查通過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內容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若因前開情事導致本局權益受損,或遭
      連帶賠償請求等損失,則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本局並撤銷其所獲獎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團隊應配合事項:
(一)受補助團隊應依本局通知自行辦理年度演出計畫或參與由本局統一規劃之系列演出,以展現本市扶植傑出
      團隊執行成效。
(二)受補助團隊應派員參加本局規劃之相關培訓工作坊或團隊交流講座等活動。前項配合事項團隊參與度,列
      為下年度演藝團隊徵選獎勵審查之參考。
(三)受補助團隊須配合本計畫填寫並繳交相關團隊基本資料、自評表及成果報告書,並接受本局安排之行政訪
      視與演出評鑑。
(四)受補助團隊應詳實記錄年度計畫執行情形,以備文化部或本局不定期派員查核訪視。
   
十三、其他:
為激勵各縣市演藝團隊提升創作演出水準,並加強彼此間表演藝術交流,得選派當年度傑出演藝團隊1~2團,依其屬性(現代戲劇、舞蹈、傳統戲曲、音樂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及縣市藝術節展演,依活動實際需求,另予補助經費;展演成果列入下年度傑團徵選之參考依據。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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