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
1. 租借依據: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2. 場地面積:222.3647坪(735.09平方公尺)。
3. 收費細節(新台幣/元):
(1)場地使用規費(含基本場地費、空調燈光費) :
*動態表演: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千五百元
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千五百元
晚上七時至十時:五千元
*靜態展覽:
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六千元
(2)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3)每半小時超時費(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4)容留人數(人):四百人
4.申請時間、類別:
(1) 申請時間:
1. 一月申請(二月審查)當年度七至十二月場地使用。若尚有檔期,四月將再開放申請(五月審查)七至十二月尚未使用日
期。
2. 七月申請(八月審查)翌年度一至六月場地使用。若尚有檔期,十月將再開放申請(十一月審查)翌年一至六月尚未使用日
期。
3. 必要時本局得加開臨時會議。
(2)申請類別:符合「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使 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者皆可申請。
惟為推廣音樂表演 及藝文展覽活動,此二類型活動經審查通過,將擇優提供場租優惠。
(3)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等。
(4)具下列情事者,不予審查:
1.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2.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3.音樂表演或藝文展覽無開放大眾參加或參觀者(如社團內部活動)。
5. 申請程序:
(1)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申請者於辦理活動二個月前填具申請表、切結書、活動計畫書及節目表等,於 一、四、七、十月底
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局博物館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書表需以 A4 紙張裝訂成冊。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
(3)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者可檢附團隊展演活動 DVD 或 CD 影音資料乙份供審核用。
6.審查作業:
(1)由本局遴聘 五 至 七 人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整體評估。
(2)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依申請活動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 術安全進行審核並建議審查結果類別。
(3)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評審重點:
1.活動有助於提昇本市文化藝術素質。
2.活動之創新、效益、規模及預估參與人數。
3.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藝文團體。
4.計畫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7.審查結果及檔期安排:
(1)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 十五 日內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期限回覆,逾期視同放棄。
(2)審查結果分為下列四類:
1.第一類: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由本局提供場地,免收場地使用費, 惟收取保證金。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2.第二類: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本局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並收取保 證金。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3.第三類:請逕向本局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4.第四類:不予借用。
8.審查辦法聯絡人:博物館科張先生 電話:03-5626091#66
場地聯絡人:博物館科李小姐 電話:03-5626091#64
信箱:50367@ems.hccg.gov.tw
(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來電,12:00-13:00午休)
9. 自治條例
10.場地使用說明與申請表下載
2. 場地面積:222.3647坪(735.09平方公尺)。
3. 收費細節(新台幣/元):
(1)場地使用規費(含基本場地費、空調燈光費) :
*動態表演: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千五百元
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千五百元
晚上七時至十時:五千元
*靜態展覽:
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六千元
(2)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3)每半小時超時費(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4)容留人數(人):四百人
4.申請時間、類別:
(1) 申請時間:
1. 一月申請(二月審查)當年度七至十二月場地使用。若尚有檔期,四月將再開放申請(五月審查)七至十二月尚未使用日
期。
2. 七月申請(八月審查)翌年度一至六月場地使用。若尚有檔期,十月將再開放申請(十一月審查)翌年一至六月尚未使用日
期。
3. 必要時本局得加開臨時會議。
(2)申請類別:符合「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使 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者皆可申請。
惟為推廣音樂表演 及藝文展覽活動,此二類型活動經審查通過,將擇優提供場租優惠。
(3)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等。
(4)具下列情事者,不予審查:
1.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2.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3.音樂表演或藝文展覽無開放大眾參加或參觀者(如社團內部活動)。
5. 申請程序:
(1)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申請者於辦理活動二個月前填具申請表、切結書、活動計畫書及節目表等,於 一、四、七、十月底
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局博物館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書表需以 A4 紙張裝訂成冊。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
(3)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者可檢附團隊展演活動 DVD 或 CD 影音資料乙份供審核用。
6.審查作業:
(1)由本局遴聘 五 至 七 人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整體評估。
(2)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依申請活動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 術安全進行審核並建議審查結果類別。
(3)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評審重點:
1.活動有助於提昇本市文化藝術素質。
2.活動之創新、效益、規模及預估參與人數。
3.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藝文團體。
4.計畫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7.審查結果及檔期安排:
(1)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 十五 日內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期限回覆,逾期視同放棄。
(2)審查結果分為下列四類:
1.第一類: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由本局提供場地,免收場地使用費, 惟收取保證金。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2.第二類: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本局減半收取場地使用費,並收取保 證金。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3.第三類:請逕向本局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4.第四類:不予借用。
8.審查辦法聯絡人:博物館科張先生 電話:03-5626091#66
場地聯絡人:博物館科李小姐 電話:03-5626091#64
信箱:50367@ems.hccg.gov.tw
(請於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來電,12:00-13:00午休)
9. 自治條例
10.場地使用說明與申請表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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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更新日期:112-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