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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1. 租借依據: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2. 場地面積:222.3647坪(735.09平方公尺)。

3. 收費細節(新台幣/元):

(1)場地使用規費(含基本場地費、空調燈光費)  :

*動態表演:
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千五百元
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千五百元
晚上七時至十時:五千元

*靜態展覽:
上午九時至晚上十時:六千元

(2)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
(3)每半小時超時費(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滿半小時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4)容留人數(人):四百人





自治條例


 

瀏覽人次:9984 人 更新日期:1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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