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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新竹市文化局風livehouse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申請審查計畫,113年3月至113年6月計畫,即日起至113年1月26日止受理計畫申請。
發布日期:112-12-28
發布單位:文化局   類別:風Livehouse

新竹市文化局風livehouse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申請審查計畫

一、依據:
本計畫依「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

二、目的:
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稱本局)為提升風livehouse場地使用功能,建立申請機制,發揮場館最佳效用,特訂定本計畫。

三、申請時間、類別:
(一)申請時間:
1.本審查作業一年二次於每年一月、七月收件,二月、八月審查,分別受理當年度下半年(7-12月)及翌年上半年(1-6月)之演出申請。
2.必要時本局得加開臨時會議。 
113年3月至113年6月計畫,即日起至113年1月26日止受理計畫申請,
資料請以郵寄至300新竹市東大路二段17號 「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收,郵戳為憑。
(二)申請類別:符合「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使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者皆可申請。惟為推廣音樂表演及藝文展覽活動,此二類型活動經審查通過,將擇優提供場租優惠。
(三)申請對象:經政府立案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等。
(四)具下列情事者,不予審查:
1.曾受本局補助而辦理績效不彰或違反本局規定者。
2.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資料不全者。
3.音樂表演或藝文展覽無開放大眾參加或參觀者(如社團內部活動)。
四、申請程序:
(一)依據本條例第六條,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切結書、活動計畫書及節目表等,於1月或7月底前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局表演藝術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書表需以A4紙張裝訂成冊。相關表格請至本局網站中下載。
(三)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者可檢附團隊展演活動DVD或CD影音資料乙份供審核用。
(四)計畫內容須與文化藝術相關,並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考核及效益評估及未來審查之參據。
五、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遴聘5至7人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整體評估。
(二)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出之計畫,依申請活動內容品質以及場地技術安全進行審核並建議審查結果類別。
(三)申請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類評審重點:
1.活動有助於提昇本市文化藝術素質。
2.活動之創新、效益、規模及預估參與人數。
3.能長期持續經營之藝文團體。
4.計畫完備程度及可行性。
六、審查結果及檔期安排:
(一)審查結果於審查會結束後15日內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期限回覆,逾期視同放棄。
(二)審查結果分為下列四類:
1.第一類:由本局提供場地、必要設備及部分補助經費。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2.第二類:由本局提供場地及必要設備,惟不予經費補助。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3.第三類:本局減半收取場地及器材使用費用。票務由申請單位負責。
4.第四類:請依規辦理場地租借事宜。
(三)檔期安排:
1.活動日期請於收到通知後,經雙方協議後排定,惟檔期有限,不保證一定可排入適當檔期。
2.活動原則每檔活動不超過3場次,每天以2場次為限(展覽例外)。
3.經雙方同意後議定之檔期,申請單位有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至遲應於活動開始日2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未事先提出申請者,一年內不再受理申請,並列入下年度審查參考。
4.場地之安排如遇本府或本局自行策劃辦理之活動撞期時,本局得優先使用,另行安排其它檔期,申請單位應予配合。
5.評審通過之申請案件,如無檔期可安排者,當年內得提出申請候補檔期,本局將依評審結果排列候補順序。
(四)注意事項:
1.場地使用相關規定悉依「新竹市新竹公園音樂藝文展演空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2.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而引起糾紛,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3.經審定為第三類、第四類者,請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內繳清相關費用。
4.新竹公園全面禁菸,本場館全面禁止吸菸、嚼食檳榔及口香糖或違法行為,申請展演者不得販售含酒精之飲食。
5.新竹公園內原則禁行任何機動車輛或停放,如因使用期間有場佈、撤場車輛進出者,請依據新竹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及新竹市公園綠地等場地借用管理規範辦理。
6.表演活動正式開場,入場大門關閉後,應避免再次開啟直至表演結束,避免表演聲音外洩影響居民安寧。
7.為維護周遭居民生活品質,申請展演者須配合下列事項:
  (1)活動使用最晚不得超過22時,即閉館時間不得晚於22時。
  (2)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7條,活動舉辦不得超過下表分貝,如經居民檢舉,並經環保局檢測確有罰則情形,罰金由申請演出者自付,並作為未來審查之參據。

七、申請單位配合事項:
(一)票務:
1.印製入場券應刊印提醒觀眾注意之相關事項,並依〈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印製。
2. 展演如為售票演出,申請單位應於舉辦前,妥善處理稅務事宜,並依席位表印製及發行票券,以讓觀眾憑票入場。(場內總人數不得超過500人)
3.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索票場次建議票券印製上限為500張,票券樣張需經本局確認後再行送印。
4.若有票券錯印之情形,申請單位應於發現後主動告知,以便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5.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以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申請單位請參照規定辦理。
6.展演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告知本局,並於活動資訊中載明。
(二)活動前:
1.可提供相關文宣品,供民眾索取,俾利宣傳。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本局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自張貼宣傳標幟。
2.申請單位於使用檔期期間,為維護大眾、參與活動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等之安全,應投保相關之足額保險(如:自(主)辦活動綜合責任保險與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等)。申請單位未辦理投保、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責任,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每一展演活動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2,000,000元。
2.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10,000,000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2,000,000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24,000,000元。
 (三)活動期間:
1.請依照核准時段使用場地;場地使用時間定於上午9時至晚上10時,如需提早或延長,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並按規定繳費。
2.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一律配戴工作證。
3.場地布置請使用無痕膠帶,禁止釘釘子及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展演場地之建築及所有設備。
4.活動期間申請單位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5.使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嚴禁破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6.建築物內嚴禁使用火、爆裂物等危險物品,場地佈置並應符合消防法規,並禁止擺放花籃、汽球等物品。
7. 「音樂表演」通過申請審查計畫者由本局提供燈光、音響與舞台設備(本套設備為制式,如有清單以外之設備需求,需自費租賃或自備處理),團體需自行聘請燈光、音響及舞台技術等專業人力,並遵從本局人員指示操作相關設備。
8.活動期間須以風livehouse現場陳設設備進行使用;若無使用需求,亦不得要求本局拆除。
(四)活動結束:
1.場地使用後應即恢復原狀並歸還器材,經管理人員檢查確認無毀損或短少情事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2.非屬本局設備、物品,應於活動後清理並運離,恢復場地原狀,逾期視為廢棄物,本局得逕行清除處理,所需費用得自保證金扣抵,如有不足並予追繳。
八、執行注意事項:
 應按原核定計畫辦理活動,如有特殊情形,致原核定計畫須變更時,應敘明理由,經本局同意後,方得辦理。
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聯絡人 : 
萬小姐
聯絡電話: 
03-5420121#306
相關附件:
 新竹市文化局演藝廳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
 新竹市文化局風livehouse音樂表演暨藝文展覽申請審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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