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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 
2023-08-03
發布單位: 
文化局
類 別: 
1999
問題: 
我們剛成立一個新的劇團,要如何辦理登記成為新竹市的演藝團體?
解答: 
依據「新竹市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的規定,申請設立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申請表、團址設立處所證明文件(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最近一期房屋稅繳款證明;非負責人所有處所應附有效租期六個月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及房屋使用同意書、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組織章程及業務職掌、財務計畫(含經費來源、財產目錄)、訓練演出計畫、切結書、團員名冊(未成年者,須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申請核發登記證應繳交規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變更及補發登記證者亦同。只要您準備好以上資料,到本局表演藝術科辦理登記,我們會立即為您處理。
瀏覽人次:344 人    更新日期:11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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