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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管理規範

《新竹市文化局志工管理規範》
公布施行:民國107年01月19日
第一次修改:民國107年04月
第二次修改:民國108年06月
第三次修改:民國108年12月
第四次修改:民國109年02月
第五次修改:民國110年01月
第六次修改:民國110年04月
第七次修改:民國111年01月
第八次修改:民國111年10月
第九次修改:民國111年12月
第十次修改:民國112年02月
第十一次修改:民國112年10月
第十二次修改:民國112年11月
第十三次修改:民國113年03月

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凝聚文化志工服務共識,整合志工人力資源,以利文化產業推展,並維護文化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管理規範所稱志工,係指通過文化局正式聘用,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類推廣活動及館舍執勤服務,以提供市民更佳之文化服務為宗旨,並願意遵守本要點,協助推動文化工作者。
 
三、志工遴聘程序如下:
(一)招募:文化局每年定期公開招募志工;並隨時接受申請或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公開招募。
(二)甄選: 經報名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試合格者。
(三)訓練:須完成相關單位認證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各6小時。
(四)實習:須經連續三個月之實習期,每月實習時數由各館組自訂。
(五)授證:甄選、訓練、實習皆通過者,文化局核予志願服務證及執勤背心,正式擔任各項指派工作,服務時數始得以認證。
(六)經解聘再任之志工,依本規範志工遴聘程序辦理。
 
四、志工保險:由文化局辦理團體意外事故保險及意外醫療保險。
 
五、志工服勤規定:
(一)不遲到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應穿著服勤背心,一般志工佩帶志願服務證,導覽組志工則佩帶志願導覽服務證,故事組志工則佩帶志願故事服務證,以利民眾辨識。
(三)應充分瞭解自身工作內容及服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妥善保管文化局資源及個人志工證、導覽志工證、故事志工證及紀錄冊,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文化局管理人員同意不得調動。
(七)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如有發現不實者,除服務時數依實際服勤時間計算外,將列為年度志工考核之依據。
(八)志工人員於所屬主要各館、廳、科、室執勤,出席率標準由各館組自訂。
 
六、志工請假規定:
(一)依志工所能服勤時間排定輪值後,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執勤單位管理者,並協調調班、安排代理人。
(二)志工因個人因素無法依規定到館服務,經提出申請得保留志工資格。每年事假單次或累積請假不得超過3個月、病假單次或累積請假不得超過6個月,超過期限取消資格。如因文化局館舍服務變動無法執勤者不受此限。
 
七、志工考核規定:
  (一)  志工考核1年1次。含體力負荷、服務表現、服務態度、出勤狀況(時數、集會、勤惰),考核表如附件。
  (二) 導覽志工考核1年1次。含導覽內容、導覽時間掌控、服務態度、出勤狀況(時數、集會、勤惰),考核表如附件。
  (三) 故事志工考核1年1次。含說故事技巧、時間掌控、服務態度、教育訓練及會議參與情形、出勤狀況(時數、集會、勤惰),考核表如附件。
  (四)適用授證志工及實習志工
  (五)志工考核(含導覽組及故事組志工)由各館廳執行。


八、志工獎勵規定:
(一)分設年資、服務時數獎勵標準:
1、資深獎:於本局服務年資每滿 5年,頒發績優資深志工獎。獎項名稱舉列如下:績優5年資深志工獎、績優10年資深志工獎、績優15年資深志工獎……以此類推。
2、樂勤獎:於本局服務時數滿500、1000小時(之後以千為單位遞增),頒發績優服務時數獎。獎項名稱舉列如下:績優志願服務500小時樂勤獎、績優志願服務1000小時樂勤獎、績優志願服務2000小時樂勤獎……以此類推。
3、全勤獎:全年度於本局單一館別執勤,未有請假紀錄,服勤率100%。(年度計算以前一年10月起至當年度9月底共12個月為期間)。
4、績優導覽獎:本獎項鼓勵於本局各場館提供定時導覽及團體導覽服務之導覽志工。以服務場次數量排序,獎勵名額由各場館自定。
5、文化局訂於志工隊員大會公開表揚獲獎志工,並頒贈獎狀。
(二)志工表現優異者,本局得推薦外單位表揚或薦送外單位參加研習。
 
九、志工榮退規定:
(一)志工服務年資達10年以上且年滿65歲得申請榮退。
(二)志工服務年資達25年,得申請榮退。
(三)年滿80歲,應即榮退。惟經申請續任並經考核評估合格後,得續任志工,但不再委以幹部工作。可逐年申請。
(四)凡榮退志工,文化局將於志工隊員大會辦理榮退儀式,致贈感謝狀。
 
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通報文化局核備後,得解聘,並收回志願服務證與服務背心:
(一)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6個月者,或未達最低服務時數者,惟因文化局館舍服務變動所致,不受此限。
(二)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規定者。
(五)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六)嚴重違反『倫理守則』之規定者。
(七)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致不適任者。
(八)體力不勝負荷者。
(九)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影響志工形象或團隊聲譽者。
(十) 因文化局館舍服務變動無法執勤之志工,經機關通知重新認班期限內未回應者。
 
十一、志工法律責任:志工依文化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文化局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文化局對之有求償權。
 
十二、志工績效證明
(一) 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文化局受理前項申請後,經業務承辦人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三、文化局志工隊組織及任期:
(一)設隊長一人,辦法另定。由隊員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運用單位所認定特殊事由,得延續隊長任期。
(二)志工隊設副隊長及總幹事各一人,由隊長聘任之,並設行政、活動、服務、總務、資訊、導覽及故事七組,各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組員數名,組長由隊長聘任,副組長及組員由組長遴選之。
(三)隊長之職掌如下:
1、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2、綜理各項隊務事宜。
3、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四)副隊長之職掌如下:
1、隊長因事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務。
2、協助隊長綜理隊務。
(五)總幹事之職掌如下:
1、隊長、副隊長均因事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務;並於3個月內進行隊長補選事宜。
2、幹部及召集人會議聯絡事宜。
3、配合文化局活動人力需求之分配。
(六)志工隊各組職責如下:
1、行政組:負責志工行政、會議資料及對外公關等。
2、活動組:負責志工研習及聯誼活動之設計及執行。
3、服務組:協助志工各項活動業務之推展
4、總務組:負責志工隊財務之規劃及收支業務。
5、資訊組:協助發佈志工隊網路公開資訊。
6、導覽組:協助導覽組志工推動組務。
7、故事組:協助故事組志工推動組務。
 
十四、志工隊會議由隊長召集:
(一)隊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隊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運用單位所認定特殊事由,得停開隊員大會。
(二)幹部會議: 討論隊務及協調各組業務;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臨時會議:依隊務及志工服勤情況隨即召開。

瀏覽人次:6717 人 更新日期:1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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