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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大專青年志工管理規範

新竹市文化局短期大專青年文化志工管理規範
 
一、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凝聚短期青年文化志工服務共識,整合志工人力資源,以利文化產業推展,並維護文化志工服務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管理規範所稱短期大專青年文化志工(以下簡稱青年志工),係指通過文化局正式聘用,協助文化局辦理各類推廣活動及館舍執勤服務,以提供市民更佳之文化服務為宗旨,並願意遵守本要點,協助推動文化工作者。
 
三、青年志工遴聘程序如下:
(一)招募:文化局隨時接受申請或視實際需要不定期辦理公開招募。
(二)甄選: 經報名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試合格者。
(三)訓練:須完成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認證之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各6小時。
(四)實習:首次導覽服務視為實習任務,正式服務時數由第2次服務起算
(五)授證:甄選、訓練、實習皆通過者,文化局核予短期導覽志願服務證及執勤背心,正式擔任各項指派工作,服務時數始得以認證。
(六)經解聘再任之青年志工,依本規範青年志工遴聘程序辦理。
 
四、青年志工保險:由文化局辦理團體意外事故保險及意外醫療保險。
 
五、青年志工服勤規定:
(一)不遲到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
(二)應穿著服勤背心,佩帶志願導覽服務證,以利民眾辨識。
(三)應充分瞭解自身工作內容及服勤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四)妥善保管文化局資源及個人導覽志工證,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六)服勤時段經確定後,非經文化局管理人員同意不得調動,並依實際服勤時間簽到及簽退。
(八)出席率標準,每年最低提供12場導覽服務。(加入第一年視加入月份,按年度規定比例計算)
 
六、青年志工請假規定:已向場館登記服勤時間,因故無法出勤,應事先通知執勤單位管理者。
 
七、青年志工獎勵規定:
(一)獎勵標準:於本局提供導覽服務場次每滿100場,頒發績優青年導覽志工導覽獎。獎項名稱舉列如下:績優青年志願服務100場愛藝獎、績優青年志願服務200場愛藝獎……以此類推。
(二)文化局訂於志工隊員大會公開表揚獲獎青年志工,並頒贈獎狀。
(三)青年志工表現優異者,本局得推薦外單位表揚或薦送外單位參加研習。
 
八、任務終止規定:青年志工於學校畢業後即終止短期青年文化志工身分。
 
九、青年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經文化局通知及解聘,並收回志願服務證與服務背心:
(一)青年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勤或無特殊原因連續請假超過6個月者,或未達最低服務次數者,惟因文化局館舍服務變動所致,不受此限。
(二)利用志工名義進行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者。
(三)志願服務證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
(四)違反或未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5條規定者。
(五)服務不佳,經民眾反映查明屬實者。
(六)嚴重違反『倫理守則』之規定者。
(七)因心智、精神狀態、人格特質、疾病影響致不適任者。
(八)體力不勝負荷者。
(九)行為有違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規範,影響志工形象或團隊聲譽者。
 
十、青年志工法律責任:青年志工依文化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文化局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文化局對之有求償權。
 
十一、青年志工績效證明
(一)青年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文化局受理前項申請後,經業務承辦人覈實審查其服務績效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瀏覽人次:912 人 更新日期:1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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